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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是否可以不返还房屋

石家庄新闻网  2015-07-29 09:23

[摘要] 邢台市祁先生咨询:我爱人是农村 ,名下有一套本村住宅,几年前,她在市区工作的一位朋友刘某由于与儿媳闹矛盾,就从家里搬了出来,暂借我爱人名下的该住宅居住。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不能相折抵

邢台市祁先生咨询:我爱人是农村 ,名下有一套本村住宅,几年前,她在市区工作的一位朋友刘某由于与儿媳闹矛盾,就从家里搬了出来,暂借我爱人名下的该住宅居住。住了一段时间后,刘某提出将该住宅“转让”给她,我爱人也就同意了,支付了我爱人几万元钱后,该住宅一直由刘某居住至今。近,村里清理住房,提出凡本村村民将住宅“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的,必须收回来,否则今后将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在此情况下,我爱人同刘某协商,希望收回住宅,被刘某拒绝。无奈之下,我爱人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二人住宅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的律师称,由于刘某系城镇居民,无权购买村民住宅,他对双方住宅买卖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同时该律师还提出,合同无效后,双方财产本应相互返还,但在住宅出卖多年后有大幅 的情况下,我爱人还应赔偿刘某损失,该损失应该与刘某返还而失去的房屋价值同等,由于买卖双方互相返还财产以及赔偿损失责任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故双方的互相给付义务可以相互折抵,互相折抵后,房屋便不必返还。也就是说,按该律师的观点,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仍无需返还我爱人房屋,现在我想了解的是,该律师的说法对吗?

法律帮办:《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好的状态应该是回到原始状态,即返还财产,只有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方可折价补偿。

至于刘某的律师认为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责任可相互折抵的说法,“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本案中并不适用。首先,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而它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之前因该合同关系所取得、占有的财产,因再占有就无合法根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即买方向卖方返还房屋,卖方向买方返还购房款。而赔偿损失,是在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基础上的责任分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外在表现上都是给付,但双方给付的前提和基础是不一样的。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即使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 权仍然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不能依此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 权,返还财产,是恢复到出卖人对出让财产具有 权的原始状态,这是 权回归的过程,如果任由双方的给付义务相折抵,那么,房屋 权的回归就成了一纸空文,也与上述法律精神相悖。此外,“法律帮办”还倾向于认为,返还房屋属于物权请求权,而返还购房款和获得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理论,双方不能直接折抵,只有在房屋已经损毁等原因无法返还,需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该物权请求权转化成债权请求权时,由于双方都是金钱给付,方可采用折抵的方法。而本案房屋并没有损毁,具备财产返还的条件,应予以返还房屋。

此外,该律师的其他观点也值得商榷。“法律帮办”认为,对于农村住宅的交易,由于国家政策不允许面向本村以外的人交易,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均有过错,至于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则根据个案确定,一般情况下,过错也不宜完全由卖方承担,除非存在卖方一开始就欺诈买方称所售非农村住宅等原因。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该律师主张按房屋 后的现值赔偿,显然是将合同有效情况下通过履行可获得的利益计算进去了,况且,农村住宅根本就不允许上市交易,其大幅 的依据也略显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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