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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商品房预售款 防范购房风险的公告

牛城晚报  2015-08-20 08:38

[摘要] 根据《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 办法》、《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 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 ,防范购房风险,市房地产交易登记 2015年8月15日正式升级了“邢台市商品期房资金 系统”。

根据《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 办法》、《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 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 ,防范购房风险,市房地产交易登记 2015年8月15日正式升级了“邢台市商品期房资金 系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发企业和 部门实现联网办公,信息互通。商品房预售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 银行)办理预售资金 业务时,必须通过“邢台市商品期房资金 系统”传递电子信息来办理业务,并留存纸质文字通知。凡未启用“邢台市商品期房资金 系统”的 银行,会因信息不能共享,数据不能在金融机构、开发企业和 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网络传递,而失去 账户开户资格。

二、开发企业应依规选择 银行,依法办理预售款 业务。开发企业应选择已注册启用“邢台市商品期房资金 系统”的金融机构做为 账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引导、 购房人把商品房预售款缴入 账户;应协调、 金融机构将购房贷款划转至 账户。

三、金融机构应依法做好预售款 工作。金融机构为开发企业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 机构通报;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金融机构应依据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提供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 账户;未开立 账户的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已开立 账户的 银行收取预售款时,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商品房预售款”字样,并在“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单”上加盖银行业务章。

四、购房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购房风险。购房人应把购房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购房贷款)、保证金等各种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直接打入该项目的资金 账户,以确保缴存的购房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合法权益。

各开发企业的资金 账户请登陆(网址:www.xtfdc.gov.cn),点击交易登记→资金 →“正在 商品房预售款 账户一览表”查询。

咨询电话: 225581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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