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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方法》出台

牛城晚报  2015-12-22 09:12

[摘要]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市建设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方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市建设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方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农民工欠薪多集中在建设领域,针对以往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管理办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确保一旦发生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各司其职。

《办法》规定,今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透明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在施工现场公布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将被责令停工整改,记入建筑市场不诚信企业名单,被限制招投标、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直至清出邢台建筑市场,并向社会公布。

立足于完善保障机制,《办法》中明确要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应急周转金不低于2000万元,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同时,还要设立农民工工资纠纷保证金制度,因工程量核算、质量纠纷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按投诉额度缴存农民工工资纠纷保证金用于解决欠薪问题。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执行标准:两年内发生欠薪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总价款的4%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发生欠薪投诉,或出现欠薪群体性上访事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20%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全额执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解决欠薪事件起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事件的,恢复执行4%工资预储金。

同时,《办法》也明确农民工发现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禁止采取围堵国家机关、阻塞交通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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