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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买房先离婚再结婚,却遇"一房二卖"

新闻晨报  2016-11-08 09:20

[摘要] 为买房,外地户籍夫妻俩决定离婚,然后妻子与中介工作人员结婚,在办理完 购房手续后,再办离婚手续及产证更名,夫妻俩再复婚。意外的是,拿到产证后,却无法入住,反被住在该屋内的住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房东之前已将房子“卖”给了他。

为了买房,外地户籍夫妻俩决定离婚,然后妻子与中介工作人员结婚,在办理完 购房手续后,再办离婚手续及产证更名,夫妻俩再复婚。意外的是,拿到产证后,却无法入住,反被住在该屋内的住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房东之前已将房子“卖”给了他。

外地夫妻一审胜诉,但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否定并发回重审,这套位于闵行区虹井路119平方米的房屋到底应该属于谁?日前,该案二审开庭。

买房女子先离再嫁

唐女士与丈夫段某从外地来上海打拼已有十余年,先后有了两个小孩,虽然有了一定积蓄,但却因为 问题一直无法买房。2013年,看着房价不断上涨,夫妻俩坐不住了,正巧在做房产中介工作的朋友程某为他们推荐了虹井路368弄一套潘某挂牌出售的住房。房证齐全,地段也不错,夫妻俩决定买下这套房屋。因当时正好新的房产国五条出台,夫妻俩决定,通过离婚让唐女士与上海籍程某再结婚的方式购房

2013年3月,唐女士和程某与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同年6月拿到房产证后,唐女士就与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产证上也只有唐女士一人名字。8月,唐女士与段某复婚。

想入住却被告“恶意串通”

完成 购房手续后,唐女士一家准备搬进新屋,但该屋内还住着原房东潘某的朋友侯某。面对上门的唐女士一家,侯某道出了另外一番情况。侯某称,早在2005年,潘某已经将这套房子转让于他,并非租借,侯某不但拿出了该房屋原来的房产证,还表示潘某在2008年签有《房屋转让书》。

难道是一房二卖?对此,潘某坚称自己与侯某只是当初有生意上的往来,所以把房子借与其居住,房产证也是为了方便其需要证明时使用,事后曾向对方索要房产证,但遭到拒绝,2011年,他以挂失的方式重新补办了新证。潘某还表示,侯某所说的《房屋转让书》是假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唐女士起诉侯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随后侯某提出反诉,认为潘某与唐女士及中介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恶意串通”,诉请潘某与唐女士的交易作废。

两次笔迹鉴定结果不一致

2015年,该案在闵行法院审理。法庭指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 对《房屋转让书》进行笔迹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不是潘某本人书写。侯某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上海市司法鉴定 委员会》再次进行意见咨询,结论是:倾向潘某所写。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唐女士是通过先离婚后结婚的方式进行买房,但没证据显示其与中介及潘某存在“恶意串通”,而且 的交易手续均合法有效,驳回了侯某的 诉求。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错误。将案件发回闵行法院重审。

2016年6月,闵行法院重审该案。法院审理后,采用了《上海市司法鉴定 委员会》 的咨询意见,从而改判,认定唐女士与潘某等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支持了侯某的 诉求。唐、潘等人不服再提上诉。

“转让书”真伪成焦点

10月31日,该案重审二审在一中院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对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再次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辩论。其中《房屋转让书》的真假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成为了争论焦点。

侯某认定此为潘某所写,还提供了两名证人证词,但潘某当庭否认。随后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多项质疑,认为《上海市司法鉴定 委员会》 有无鉴定资格问题,根据2014年4月2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国家司法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未经司法 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而该公告审核登记的名册中并没有《上海市司法鉴定 委员会》,因此其不得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认为上海市司法鉴定 委员所出示的咨询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信。

因为两份司法鉴定结果不同,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申请第三次笔迹鉴定。唐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离婚结婚不存在“假”一说,而且唐女士的 交易行为均合法合规,更不存在恶意串通,抛开潘某与侯某两人是否存在纠纷,房屋转让书真假不说,唐女士是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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