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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开展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告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11-13 09:24

[摘要] 为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动态监管,严防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行为及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切实营造住房保障诚信自律、监管有力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及退

为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动态监管,严防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行为及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切实营造住房保障诚信自律、监管有力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及退出实施细则》(冀建保中心〔2012〕4号)等规定,定于2018年11月8日起在全市开展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核查工作。

请市区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且家庭人口、住房、车辆、工作单位、收入、资产、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2018年9月30日之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2018年度第二批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配租成功的502户、2018年10月份通过年审、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除外)到所属办事处(乡镇)领取《邢台市住房保障家庭自查表》或在市房管局官网、市房管局微信公众号、市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邢台市住房保障家庭自查表》,进行填报,并于11月26日前填写完整签字后报所属办事处(乡镇)。

在自查期间内(2018年11月8日至11月26日),主动按规定申报的,经核实: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及时退回违规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再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不再进行公开曝光等处理;

2、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虚假信息,骗取住房保障并及时退回违规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补交房租差价的。经核实情况属实,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终生不再享受住房保障。不再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不再给予行政、公开曝光等处理;

3、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变更住房保障类别方式或按原住房保障类别方式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不申报的(超过2018年11月26日),在经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审联查核实后:

1、不符合条件的,不属于自行申报家庭或与自行申报情况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限期退回违规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补交房租差价的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通报本人居住地所在办事处(乡镇),有工作单位的函告单位所属区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终生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2、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家庭,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严格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相关规定处理,将其失信行为抄告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办事处(乡镇)。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终生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并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

3、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变更住房保障类别方式或按原住房保障类别方式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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