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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宁德官方实播台2022-06-08 15: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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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上述项目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补偿。现已拟定《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48号)等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6日止。被征收人若有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安征迁指挥部,办公地址: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村委,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安征迁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群众大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安征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优惠措施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第二章 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签约期限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所涉及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部门:柘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宁德市同舟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征收补偿对象:凡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人。

第四条 签约期限

以柘荣县人民政府在本项目征收区域范围内发布的通告为准。

第三章 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第五条 面积计算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登记的房屋或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据实测量,自然层建筑面积以测绘图纸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斜面屋顶建筑面积计算。使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其楼层高度<2.2米的按8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6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三)购房单载明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最终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确认补偿面积,超出部分按本章第六条第(二)、(三)款确认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补偿面积按当时建房时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面积。

1.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已建成且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手续的。

3.1993年8月1日《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建房用地已审批并在此之前建成的房屋。

4.对于已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在2018年2月1日前建成,建房面积在批建面积范围内,层数与各层面积在批建范围的部分可以按100%认定补偿面积。

5.被征收人持有有效批建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批建范围内的;已经城乡规划主管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罚的,已处罚部分的面积。

6.被征收人不具有批建手续,但已向批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已全部交缴有关规费的(未全额交缴规费的按交缴的比例折算)。

(三)被征收人不具有完整的用地及批建手续,但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给予计算补偿;但在征收期限内不搬迁拆除的,无产权面积按有关法律处理,不予认定为补偿面积。

1.无合法审批手续房屋的可补偿面积认定:

(1)2013年2月4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的批复》(宁政文〔2013〕43号)发布之前建设的,单位职工宿舍、单位集资建房的或私人所建房屋建筑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建筑面积按80%认定可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五层至七层的建筑面积按50%认定可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以上建筑面积按30%认定可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货币补偿。

(2)2013年2月4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的批复》(宁政文〔2013〕43号)发布之后至2018年2月1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单位职工宿舍、单位集资建房的或私人所建房屋建筑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建筑面积按60%认定可补偿面积;私人所建房屋五层(含五层)以上建筑面积按30%认定可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2018年2月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至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前建设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30%给予货币补偿。

(4)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后且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抢建房屋、抢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2.原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未经批准自行拆除重建的,重建面积(不含简易结构面积)不大于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予以100%确认补偿面积,超出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项认定补偿。

3.被征收人没有有效的用地手续和有效批建手续,于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已建成且未拆除重建的房屋,其住宅区位价按100%计算,建筑物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项标准认定补偿。

4.因历史原因,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有效用地手续和有效批建手续的,于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后至2018年2月1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发布之前建设的,其住宅区位价按70%计算,建筑物部分按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项认定补偿。

5.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个人建房房屋已灭失但老基础明显的无证未建宅基地,经村(居)、乡镇、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安征迁指挥部调查,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纠纷”要求,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无证未建宅基地参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规定的中心城区原有的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回购价标准(第二档)予以补偿,即80万元/亩(1200元/㎡);村集体及个人住宅房前屋后道路等无证土地,按无证未建宅基地补偿价格的70%计算(840元/㎡);其它用地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学校、市场、工(农)业厂(场)以及仓储类、办公类用房等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2018年2月1日前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学校、市场、工(农)业厂(场)以及仓储类、办公类用房等参照本方案第三章第六条认定补偿面积后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宫庙、祠堂、教堂按现有建筑新建造价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阁楼层与原房非同时设计建造或改扩建的、钢构、轻钢结构及简易搭盖、临时建筑物等按评估价给予以货币补偿,不予认定补偿面积。

(五)被征收房屋营业用房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所记载的用途确认。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进深进行计算(未超过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并区分不同状况按下列情况确认,实行货币补偿。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100%给予确认。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但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按90%给予确认,剩余面积按原用途补偿。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按80%给予确认,剩余面积按原用途补偿。

4.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后,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一律按原用途予以补偿。

以上营业用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为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证明,经所在乡镇审核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房屋补偿

第七条 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一)住宅区位价的补偿标准: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用地住宅区位价为2928元/㎡,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已建宅基地按对应区位价的70%计算。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比例结合不同区位价值计算平均值作为区位价。

(二)不同类型建筑物补偿计价方式

1.私人住宅: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区位价+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综合成新率)+剩余建筑面积×补偿比例×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综合成新率+二次装修及其他单项补偿+私人住宅调节价。

2.单位宿舍(含套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区位价+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成新率)+剩余建筑面积×补偿比例×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综合成新率+二次装修及其他单项补偿。

3.个人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区位价+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综合成新率)+剩余建筑面积×补偿比例×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重置价×综合成新率﹞×个人或单位所占的产权系数+二次装修及其他单项补偿。

(三)私人住宅调节价计算公式

私人住宅调节价=区位价×2.3×占地面积(证载面积大于占地面积的按证载用地面积计算)-﹝区位价×确认的补偿面积﹞(当数值为负值时不调节)

(四)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私人住宅用地宅基地补偿金额=确认的用地面积×区位价×2.3。

第八条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户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被征收人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原则上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及其他应安置面积为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面积,并结算差价。

(一)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计价方式

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差价=被征收房屋各类补偿(含补助奖励等)总价-所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房价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因建筑结构、设计户型等原因,所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总补偿面积部分(但不得超过30㎡),按以下标准计价:

1.所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总补偿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购买。

2.所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确认的总补偿面积在10㎡以上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单价的1.15倍购买。

3.凡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的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或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已签订协议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腾空交房的,所购买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单价的(含楼层调节价)1.15倍购买计价,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结构同楼层商品房均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2.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对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安置型商品房的位置、户型、结构、建筑面积及建设标准

1.安置型商品房的位置为:双城镇上安亭安置地块。

2.安置型商品房标准房型为75㎡、89㎡、110㎡、120㎡相近的四种户型。商品房第八层单价为5300元,被征收人所选房屋高于八层的,每高一层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元,低于八层的,每低一层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减少30元。(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预选安置型商品房户型楼层默认为第八层)。

3.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产权户型时,所选购的安置房面积应按最接近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可购买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进行选购。

4.安置型商品房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仅安装窗及入户门的毛坯房)。

5.安置型商品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未建宅基地,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

(四)安置型商品房结算方法:

1.购房单载明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最终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按实结算购房款(以上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回;少于安置房购房款的按以下办法补交差额款:

(1)属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征收补偿不足安置房购房款30%的,被征收人必须在选房结算时补至30%;

(2)属购买二套及以上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款不足安置房购房款50%的,必须补至50%;

(3)其余结欠款项在征收部门通知交房时全部交清。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部门通知结算10天内与征收人办理补交或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选择一套安置房的,由征收部门直接收回,转为货币补偿;选择多套的,由征收部门收回结算差额最大的安置房。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购房款,否则征收部门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转为货币补偿。

5.安置房选房办法

采取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抽签顺序号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在安置区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若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

6.属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由溪坪社区、赤岭村委配合双城镇、城郊乡政府给予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主管部门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方面住房保障。

第五章 补 助

第十条  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搬迁补助费构成

1.被征收房搬迁补助费。

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3.设备迁装补助费。

4.由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结合不同用途不同补偿方式计算(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杂物间、附属间按建筑物面积计算),搬家补助费按二次结算。

2.不同用途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单价如下表:

注: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次结算;对宫庙、祠堂、教堂的搬迁,可参照民间习俗另行给予搬迁补助费用。

3.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按照《移装固定设施补偿标准》(附表六)标准补偿,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按两次结算。

4.设备迁装补助费

大型机械设备5吨以下每台按800元;5吨以上10吨以下每台按1200元;10吨以上每台按2000元计算;行吊每台按4000元计算;设备现状难以分清的及神像搬迁按评估计算搬迁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第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被确认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1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根据被征收企业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就高),按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住宅作为营业场所已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再计算临时安置费)。

3.征收通告发布前3个月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六章 过 渡

第十二条 因房屋征收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二)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临时过渡安置期限

1.起始日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

2.截止日期: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日,另赠发六个月。安置型商品房超过36个月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人选房面积确定后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因建设用地延迟交地等原因致使安置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因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违约责任中载明。但被征收人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补偿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备注: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三条根据征收区域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下列协商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奖励:

(一)在第一签约期限内。

1.根据确认的补偿面积按个人住宅700元/㎡,营业性用房900元/㎡、办公用房(村、居委会、社区)550元/㎡给予奖励。

2.2018年2月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审批住宅补偿面积确认后剩余建筑面积500元/㎡。

3.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按确认的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5元/㎡给予奖励(就高)。

4.以上面积以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为准。

(二)在第二签约期限内。

1.根据确认的补偿面积按个人住宅560元/㎡,营业性用房720元/㎡(按确认的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办公用房(村、居委会、社区)440元/㎡。

2.2018年2月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审批住宅补偿面积确认后剩余建筑面积400元/㎡。

3.工(农)业厂、场、仓储类用房按确认的补偿面积或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10元/㎡给予奖励(就高)。

4.以上面积以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为准。

(三)祠堂、宫庙、教堂、村委楼奖励参照办公用房。

(四)被征收对象为特困户、低保户、建卡立档精准扶贫户的,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交付征收人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30000元住房补助。

(五)凡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或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已签订协议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腾空交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享受上述的优惠、奖励。

(六)签约期限以柘荣县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通告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买卖房屋、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按期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将原房屋搬迁腾空。

(二)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前,应将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做好被征收房屋、无房宅基地、空埕空地、附属物等的丈量、登记工作。

(三)被征收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在5天内申请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四)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五)属于共有共用的房屋、附属物和空埕空地等,由产权共有共用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

(六)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七)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逾期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置,不再适用本方案优惠奖励办法。

(九)故意扰乱房屋征收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和安置宅基地,恶意收购宅基地和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土地,妨碍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所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的地面物,如水泥、围墙、护坡、水井等。

(十一)本方案未明确标准的或标准低于上级新的实施方案的,以最新的补偿标准作为执行依据。本方案涉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呈报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安征迁指挥部批准,并由柘荣县土地收储中心纳入安征迁费用核算。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柘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双城镇人民政府、城郊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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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告知书-_-_02.jpg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告知书-_-_03.jpg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告知书-_-_04.jpg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南部赤岭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告知书-_-_05.jpg


文章来源:柘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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