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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意见征集中 优化原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湛江楼市2025-06-13 15:10:10

为规范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领住房货币补贴、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6月1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湛江市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历时多年,原有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出现与实际操作不适应问题。为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审核效率,规范审核程序,让补贴审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起草本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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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细则全文:

《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提取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

根据《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府〔1999〕61号)要求,我市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历时多年,文件已出现与实际操作不适应问题。为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审核效率,规范审核程序,让补贴审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我局特起草本文稿。 

二、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府〔1999〕61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补贴标准和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湛建房〔2014〕32号)、《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湛财综〔2020〕44号)。

三、修订过程

2025年初起草本文稿,于本年3月征求有代表性的共13个单位意见,目前收到10个单位回复。

四、评估论证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对文稿开展多次集体讨论,现对有关情况评估论证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补贴现行依据文件仅对补贴年限、发放标准作出规定,对补贴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所需材料及何种情形下可提取使用等关键细节未予明确,在实际开展受理审核工作时,由于缺乏明确规则作为依据,致使工作开展面临诸多阻碍。因此,迫切需制定一份涵盖补贴全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补贴审核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减少群众与审核部门间的矛盾,提高补贴审核行政效率,助力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制定的可行性。我市市直单位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补贴发放,出台本文稿旨在进一步优化规范补贴受理审核工作,目的在于提升工作效率和保障精准度,并非对现行工作进行颠覆性变革,不影响补贴发放工作正常开展。

(三)制定的合法性。《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府〔1999〕6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市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发放补贴有效减轻职工在住房方面的支出压力,提升生活幸福感与归属感。同时促进用人单位人员和谐稳定,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和用人效益。

五、《送审稿》主要内容

《细则》共9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补贴标准、资格申请、标准变动、资金提取和部门职责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各类单位的在编职工(含退休),在经审核未享受其他住房福利前提下,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累计申领不超过180个月。科员级300元/月、科级400元/月、处级500元/月、厅级600元/月。从部队转业(退役)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职工,在未领满180个月补贴的前提下,可申请补足180个月。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入职、任职、婚姻、是否曾享受其他住房福利等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四)审核程序。用人单位申请资料齐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并完成审核。申请人在审核完成的次月获得补贴申领资格,用人单位代申请人开设专有补贴存折,每年10月至次年6月,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年度资格申请后,用人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年度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申请人资金发放至个人补贴存折。

  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申领标准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变动审核申请。

(五)资金使用。申请人在购房、还贷、支付房租、修缮新建自有住房等情况下可提取补贴;申请人发生调离我市、退休、死亡、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的,可提取补贴。

(六)部门职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初审责任,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变动、年度资金申请、年度资金发放的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补贴申领各种资格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补贴资金,按时间节点发放补贴。

(七)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专此说明。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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